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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发出通知 开展2015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来源: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0日  浏览次数:18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精神,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我部决定2015年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5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5个以上,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500个以上,完成对第一、二批示范场复查。指导示范县和示范场创建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全方位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从整县和养殖场等不同层次同步推进,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活动内容

    (一)深入开展示范县创建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继续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区)改善生产条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快达到示范县标准。我部将会同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已申请验收的县(区)进行实地指导,组织对已达到创建标准县(区)的验收,并正式公布示范县名单。

    (二)积极做好示范场创建和复查

    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第十批)创建活动,主动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完善创建方案并督促其落实,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示范场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验收,严格把关,宁少毋滥。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一、二批复查合格名单和第五批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10〕121号),经2010年复查合格的第一批示范场(81个)和第二批示范场(195个)有效期至2015年底。我部决定委托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以上276个示范场再次复查,复查工作参照示范场验收要求实施。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示范县创建工作进度安排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符合条件的县(区)全年均可以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已经申报的县(区)全年均可以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我部将根据各地申请具体情况,会同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实地指导和验收。

    (二)示范场创建和复查工作进度安排

    1.3-4月,启动2015年示范场创建工作。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5年版)》(附件1),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创建活动,申报材料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我部备案)。

    2.5-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九批示范场进行检查指导。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附件2),组织对示范场(第十批)创建单位验收,同时对第一、二批示范场复查,将验收(复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我部。

    3.11月,我部对各地验收(复查)结果进行审核,发文公布复查合格第一、二批示范场和第十批示范场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是当前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转变渔业发展方式的重点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5354家示范场验收挂牌,已有8省41个渔业重点区(县)申请示范县创建,全国健康养殖示范已成较大规模,创建活动已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大力开展示范创建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要积极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区)、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继续帮助有关县(区)提升行业综合行政管理水平,指导示范场和创建单位完善设施装备和管理制度,加强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增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继续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整合相关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创建工作;中央的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以及各地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养殖权抵押贷款、水产良种补贴等相关支渔惠渔政策项目,应适当向符合条件的示范县和示范场倾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积极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现代渔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场、示范基地等的创建工作,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全面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出现养殖证期限过期、水域滩涂被征占用、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区域环境被污染、养殖污染排放超标等问题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我部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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